刊登不雅照 港總編即時入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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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大紀元5月6日訊】《東周刊》2002年刊登女星被虐裸照案,該刊前總編輯蒙漢明早前承認發布淫褻物品罪名,去年在東區法院被判囚6個月,但獲緩刑兩年。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,並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。上訴庭原定前日宣讀裁決,但因蒙仍身在北京,法官改於昨日宣讀裁決並勒令蒙必須出席,否則加控他藐視法庭。蒙昨親到法庭應訊,法官判律政司上訴得直,改判蒙須即時入獄5個月。今次是香港第一次有雜誌總編輯,因為刊登了不雅的照片 被判監。

訛稱不在港 圖避責

被告蒙漢明52歲,5日早親自出庭應訊。上訴庭3位法官於5日頒下長達22頁的判詞,裁定律政司司長上訴得直。據司徒官於判詞指被告蒙曾表示出版該期周刊時他不在香港,並意圖以此減輕罪責。但經律政司調查後,發現蒙當時確曾出境,但於周刊出版前數天已經回港。

司徒官認為此案是非常嚴重的案件,判刑必須要反映其罪責。法官認為被告及涉案周刊雖已發表道歉聲明,但他們刊登該報告純為商業考慮,且對受害女星的尊嚴缺乏尊重。法官又指責被告在案發後6年,用盡一切法律策略,仍未能脫離案件時才選擇認罪,明顯缺乏悔意。

法官認為被告在道德上明顯有問題,被告作為傳媒,卻以公眾利益作偽裝,蔑視受害女星的感受及道德教條,故必須判處適當的判刑。法官最後認為判處緩刑並不合適,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,並改判被告監禁5個月。

新傳媒旗下《東周刊》自2002年10月刊登女星被虐裸照之後,旋即惹來各界強烈譴責,激起演藝界以「天地不容」抗議。該雜誌於3日後停刊﹔老闆楊受成2003年將《東周刊》賣盤予泛華集團主席何柱國。 ◇

(http://www.dajiyuan.com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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